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577号之二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可纳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清泉寺大桥收费站旁。
经营者:张锋,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4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李磊、何明,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创业小镇A幢2楼7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
被告:林登学,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林登国,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可纳租赁站与被告***、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登学、林登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可纳租赁站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可纳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可纳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4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可纳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梁小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