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金品砂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财保114号

申请人:南充市金品砂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素琼。

委托代理人:王俊博,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创业小镇******。

法定代表人:刘杰。

申请人南充市金品砂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充市金品砂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4402××××5185)的银行存款1827518.75元予以冻结。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南充市金品砂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充市金品砂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4402××××5185)的银行存款1827518.7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曾 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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