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03民初3953号

原告:***,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文良,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霞,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创业小镇******。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照军,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宏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霞、被告兴宏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照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9月开始为被告承建的位于高坪区××项目建设工程务工,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0月9日6时30分,原告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入住南充市中医院治愈出院。原、被告之间虽无劳动关系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南充市高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申请,该委以主体不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为保护其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兴宏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的项目不在物流园,是在高坪区××路××段××,我公司与***不是劳动关系,我公司把案渉项目的泥水劳务发包给班主李承勇和蔡单强,***是由李承勇雇请来做泥水小工,与我们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兴宏建筑公司承包了南充市高坪区××路××段××项目的建设工程。兴宏建筑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泥水劳务分包给李承勇和蔡单强,按量计算。2019年10月12日原告***到该工地从事泥水小工工作。2019年10月25日6时50分左右,***搭乘张茂春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与黄天勇驾驶的川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茂春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及南充市中医院治愈出院。2020年10月22日,***向南充市高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兴宏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当日,南充市高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高劳人仲不【2020】2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具体理由是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对该决定不服,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是经人介绍受该项目泥水劳务班组长李承勇雇请到高坪区××路××段××项目部做泥水小工,工资是由蔡单强按天计算发放,一天的工资是180元,***共计做工12天,蔡单强共计支付工资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仲裁申请、南充市高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高劳人仲不【2020】2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安排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除了债的经济要素之外,还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的最大区别。本案中,***是由泥水劳务班组长李承勇雇请从事泥水小工工作,按天计算工资,并非由兴宏建筑公司统一安排和管理。同时***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务承包人蔡单强发放,并非由兴宏建筑公司支付。故***在工地从事泥水小工工作并非是基于其是兴宏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原被告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原告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与南充兴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淑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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