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执9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367845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北街1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1334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11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50417.2元、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33000元、保函费164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诉讼费、保全费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813.1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2、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xxxx的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3、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重庆中光电产业园有应收账款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案外人重庆中光电产业园认为尚未到支付条件,亦不具备执行条件;4、被执行人四川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四川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银行存款155698.36元,并已支付申请人;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650417.2元、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33000元、保函费164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诉讼费、保全费等(应扣除已支付申请人的159511.46元)。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92执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巍 审 判 员  姚 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