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8807号

原告: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港中路经保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易振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方方,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西田村田头**div>

法定代表人:郑永方。

原告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因本案系当事人在诉前调解程序中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肖安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晓莹

代书记员 徐 烽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