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702民初29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西田村田头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8313814X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0.70元,减半收取计3080.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