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30民初1834号
原告:***,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江西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进明村*姓自然村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8664221P。
周海龙与江西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