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12执保28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担保人:***,女,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大城镇。
被申请人: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万仁平。
***与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赣0112财保14号、(2020)赣0112财保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879号恒茂世纪花园房屋一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依法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879号恒茂世纪花园房屋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