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12执保2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申请人: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6296170G。
法定代表人:万仁平。
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房屋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湖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