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楚县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302民初641号
原告:巴楚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光明北路(晨光五金建材城33-1-107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新凤,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388号赛维莱国际企业城Ba型研发生产厂房Ba2。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
原告巴楚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巴楚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楚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巴楚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丽
审判员  周宁
审判员  许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