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泽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柴(厦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泽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3937号
原告:厦门泽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火炬高新区创业园诚业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廖建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南翔,福建讼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厦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85号1827室。
法定代表人:朱方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俭,男。
被告:朱方林,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原告厦门泽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柴(厦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朱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因双方已经和解,厦门泽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泽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泽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4.2元,减半收取计3062.1元,由厦门泽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建宏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