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0695号之二
原告:厦门泽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诚业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9903085R。
法定代表人:廖建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南翔,福建讼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车玉柴(厦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85号18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0001NE5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俭,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金,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
原告厦门泽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车玉柴(厦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厦门泽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泽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泽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99元,减半收取为4150元,由原告厦门泽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卫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邵尔逸
代书记员 曾佳瑶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