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北京西府海堂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6699号
原告: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东徐二村084号。
经营者:***,男,196男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西府海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5号楼3层31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西府海堂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安县恒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