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绿泉鑫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4民辖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绿泉鑫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后牛坊村西528号。
法定代表人:纪卫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飞,天津良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晟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中山口路21号院3幢(21-32)1层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平,北京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控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绿泉鑫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泉鑫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晟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逸商贸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9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宏控股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正确适用法律。1.本案承兑人(出票人)南昌恒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强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恒强公司的两股东为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为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和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工商登记股东信息,能印证恒强公司符合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范围,一审法院未追加恒强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有失偏颇。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承兑人(出票人)南昌恒强置业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天宏控股公司均在江西省南昌市,本案不宜由被上诉人绿泉鑫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绿泉鑫源公司有权选择向天宏控股公司、晟逸商贸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晟逸商贸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因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天宏控股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能成立,天宏控股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林文彪
二○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廖清顺
法 官 助 理   张 璇
书  记  员   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