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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福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2444号
原告:山东福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N5K3K8M。
法定代表人:李西义,公司经理。
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72403857A。
法定代表人:黄伟,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苏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八大街第188号6号楼6层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D3YB2F。
法定代表人:杨宝忠,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福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苏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名下1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红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