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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民初1113号之二
原告: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起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99499Q。
法定代表人:成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闯,江西志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72403857A。
法定代表人:黄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红,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清清,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42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7871元,由原告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萍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