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小民初字第270-1号
原告: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339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0385-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冬水,系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高田村,组织机构代码:07425384-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魏剑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涂凤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