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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太阳雨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91民初3363号 原告:江西太阳雨防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太阳雨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太阳雨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太阳雨防火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太阳雨防火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4元,减半收取计3502元,由原告江西太阳雨防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熊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