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91民初3363号
原告:江西太阳雨防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太阳雨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太阳雨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太阳雨防火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太阳雨防火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4元,减半收取计3502元,由原告江西太阳雨防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熊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