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福建鑫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岚执行字第5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代理人***、***,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福建鑫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鑫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根据:(2014)榕民终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福建鑫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金额人民币270274元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终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宁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林子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