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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靖县靖城中心小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1795号 原告:***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康湖路136号东湖山庄2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038834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团金,男,1976年4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南靖县靖城中心小学,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275509770510。 负责人:***,校长。 被告: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武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27F321172020。 负责人:***,校长。 原告***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靖县靖城中心小学、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