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28民初2295号 原告:***,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康湖路136号东湖山庄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平潭强兴中学,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三门澳。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校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校职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鑫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濮源公司)、第三人平潭强兴中学(以下简称强兴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鑫濮源公司、第三人平潭强兴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鑫濮源公司偿还拖欠的工程款144356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案件受理***濮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鑫濮源公司承包强兴中学的装修业务,并将其中的瓷砖铺设工程分包给原告。2018年11月13日,***与鑫濮源公司订立一份《瓷砖班组承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工程名称、地点:平潭强兴中学。1、工程内容:地面和墙壁瓷砖铺设。2、工期一个月。3、质量要求:达到甲方(鑫濮源公司)验收合格标准。4、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合同单价及计算方式: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包工包料每平方米77元。6、付款方式:业主下拨进度款后,根据工程进度,予以预付部分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业主下拨工程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下工程款。7(3)、甲方工作:甲方派员现场管理人员配合乙方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竣工验收。……12、违约责任:(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等。合同订立后,***积极组织施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期间***向鑫濮源公司预支10万元工程款。现该工程竣工后己实际交付使用,至今已有三年左右。经结算,***的工程量折算为工程款是244356元,扣除已预付的10万元外尚欠144356元,对此,鑫濮源公司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然鑫濮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鑫濮源公司辩称,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时间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业主下拨工程款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目前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结算,故***的诉请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应予以驳回。 强兴中学辩称,一、其已按约支付鑫濮源公司85%工程款近200多万元;二、剩余款项未付的原因系鑫濮源公司未履行工程整改义务,整个工程尚未达到验收条件;三、其与***未签订任何合同,讼争款项系***与鑫濮源公司之间的纠纷,与其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提交的《瓷砖班组承包合同》、《强兴中学工地铺瓷砖工程量》、《工程量确认书》及强兴中学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票据、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罚款单、通知单、整改函和回函。鑫濮源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强兴中学质证认为***提交的证据与其无关,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强兴中学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3日,鑫濮源公司与强兴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鑫濮源公司承包强兴中学的教学楼加固装修工程,工程价款为2600307元。 2018年11月13日,***与鑫濮源公司签订《瓷砖班组承包合同》,主要约定如下:1.鑫濮源公司将强兴中学的教学楼加固装修工程中地面和墙壁瓷砖铺设工程转包给***。2.工期为30日,因***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期一日,***应向鑫濮源公司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8%的违约金;3.工程保修期为2年;4.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5.合同单价及计算方式: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包工包料每平方米77元;6.付款方式:业主下拨进度款后,根据工程进度,予以预付部分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业主下拨工程款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下工程款。7.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8.附则: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或分包,如有发现鑫濮源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承包方无条件撤场。合同签订后,鑫濮源公司向***预付工程款10万元。 合同签订后,***对案涉瓷砖铺设工程进行施工。《强兴中学工地铺瓷砖工程量》中载明案涉瓷砖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合计244356元,其中地砖合计2605.85M2,单价为77元;地板合计131.72M2,单价为210元;地脚线为51M2,单价为15元,金额为765元;铝合金门槛压条为3M2,单价为10元,金额为30元;压边条为15M2,单价为10元,金额为150元;消防损坏瓷砖为6片,单价为100元,金额为600元;做***组损害瓷砖为11片,单价为100元,金额为110元;吊料3个工,单价为300元,金额为900元;打墙打地包10000元;清理卫生包2500元。时任强兴中学校长***在该表格第一页下方备注:“兹证明***与鑫濮源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强兴中学教学楼加固装修工程的《瓷砖班组承包合同》,施工时常有看到***在现场组织。本工程量是否真实由其他相关部门确认,本人无法确认,***”。周**在证明人处签字。在该备注旁边,鑫濮源公司项目经理**也备注如下:“证明:**(铺瓷砖工程量),地砖共为:2605.85M2,地板:131.72M2”。 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量确认书》,内容载明案涉瓷砖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为267668.69元,其中地脚线为51M2,单价为15元,金额为765元;铝合金门槛压条为3M2,单价为10元,金额为30元;压边条为15M2,单价为10元,金额为150元;消防损坏瓷砖为6片,单价为100元,金额为600元;做***组损害瓷砖为11片,单价为100元,金额为110元;吊料3个工,单价为300元,金额为900元;打墙打地包10000元;清理卫生包2500元。 强兴中学向鑫濮源公司支付总工程款2600307元的85%。嗣后,***催讨款项无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与鑫濮源公司签订的《瓷砖班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工程款数额?2.案涉工程款是否已达到支付条件? 关于案涉工程款数额,本院作如下分析:首先,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量确认书》中关于地脚线、铝合金门槛压条、压边条、消防损坏瓷砖、做***组损害瓷砖、吊料、打墙打地包、清理卫生包这几个项目的数量、单价、金额均与《强兴中学工地铺瓷砖工程量》载明的一致。鑫濮源公司对《工程量确认书》内容没有异议,故本院对案涉瓷砖铺设工程中上述项目的价款合计16045元予以确认。鑫濮源公司与***对案涉瓷砖铺设工程中除上述项目之外,铺设地砖工程量为2605.85M2,单价为77元/平方米,合计为200650元;铺设地板工程量为131.72M2,单价为210元/平方米,合计为27661元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案涉铺设瓷砖工程价款为244356元。扣除预付的10万元,鑫濮源公司尚欠***工程款144356元。 关于案涉工程款是否已达到付款条件。鑫濮源公司主张根据《瓷砖班组承包合同》第6条之规定,案涉剩余工程款应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强兴中学下拨工程款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目前,整个加固装修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结算,案涉款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主张,其分包的瓷砖铺设工程已经交付强兴中学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本院认为,首先,《瓷砖班组承包合同》第6条中的“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的工程应认定为案涉瓷砖铺设工程,而非鑫濮源公司与强兴中学之间的教学楼加固装修整体工程。因为《瓷砖班组承包合同》第1条已经明确工程内容为地面和签名瓷砖铺设。鑫濮源公司主张应按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作为案涉工程款支付条件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鑫濮源公司与***均确认案涉瓷砖铺设工程已竣工,并交付强兴中学使用。本院认为,鑫濮源公司接收了该部分工程,并将其移交强兴中学投入使用的行为可视为其认可该部分工程为单项验收合格的工程。最后,鑫濮源公司确认收到强兴中学支付的总工程款2600307元85%。因此,案涉剩余工程款已满足《瓷砖班组承包合同》第6条所约定的支付条件,***诉请鑫濮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4435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剩余工程款1443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7元,减半收取计1593.5元,由***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群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