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3777号 原告: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恒丰机械厂对面)。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试验区康湖路136号东湖山庄2号楼101室。 原告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与被告***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68元,减半收取10,9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