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3777号
原告: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恒丰机械厂对面)。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试验区康湖路136号东湖山庄2号楼101室。
原告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与被告***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68元,减半收取10,9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永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园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