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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城关某某五金店、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4号 原告:平潭县城关***五金店,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瑞珑居委会***27-173。 经营者:***,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康湖路136号东湖山庄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珊,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潭县城关***五金店与被告***、***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平潭县城关***五金店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潭县城关***五金店以拟通过庭外协商方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潭县城关***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计803.5元,由平潭县城关***五金店负担。 审 判 员  叶 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