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4号
原告:平潭县城关***五金店,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瑞珑居委会***27-173。
经营者:***,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康湖路136号东湖山庄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珊,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潭县城关***五金店与被告***、***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平潭县城关***五金店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潭县城关***五金店以拟通过庭外协商方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潭县城关***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计803.5元,由平潭县城关***五金店负担。
审 判 员 叶 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