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福荣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8009号之一
原告:厦门福荣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翔安)产业区翔安西路80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4474XK。
法定代表人:陈聪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杭、卢雅柔,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5WKQY78。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总经理。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844831999。
法定代表人:陆涛,总经理。
被告: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座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56025277。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总经理。
被告: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105号1号楼A座6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576020614。
法定代表人:陈业恩,总经理。
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锦都花苑16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T77LR7Q。
法定代表人:张扣芬,总经理。
被告: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银湖北路莲塘新村内藕香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XEEG9R。
法定代表人:鲍江州,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盛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大道龙苑路龙珠军苑A座5层5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63632Y。
法定代表人:林友武,总经理。
被告:泰豪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5号101泰豪(深圳)工业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32960R。
法定代表人:熊必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松,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告:莱福士电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盛五路5号观澜高新技术园泰豪(深圳)工业园一号楼二楼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50659C。
法定代表人:熊必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松,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告:厦门久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51号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77705L。
法定代表人:昌庆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栅泳、罗亿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51号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3011158X。
法定代表人:杨乃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栅泳、罗亿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厦门福荣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峰电气有限公司、豪泰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莱福士电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厦门久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被告深圳市盛峰电气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闽0203民初8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驳回深圳市盛峰电气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本案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现厦门福荣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鉴于本案尚未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且跨省移送势必旷日持久,为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讼累,该撤诉申请由本院处理更为适宜。本院认为,厦门福荣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厦门福荣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不再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福荣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鸿)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林晨)
代书记员( 江彩虹)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