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22民初5569号
原告: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301115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栅泳,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联懋科技(莆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仙港工业区瑞峰路**信用代码91350322MA2YLG7A6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联懋科技(莆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95元,减半收取计29297.5元,由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