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民初3782号
申请人(原告):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51号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3011158X。
法定代表人:杨乃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栅泳,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亿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被告):星星科技(莆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仙港工业区瑞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2YLG7A6P。
法定代表人:李铁。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星科技(莆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称:为防止星星科技(莆田)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请求法院保全星星科技(莆田)有限公司开户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账号为14×××05账户上的存款2738264元及位于仙游县0万元的设备(具体详见附表)。
附表:
配电室所在楼号
高压柜(面)
低压柜(台)
变压器(台)
变压器型号
A05
4
12
2
SCB10-2500kVA 10/0.4kV(2台)
A07
4
12
2
SCB10-1000kVA 10/0.4kV(1台)
SCB10-2000kVA 10/0.4kV(1台)
A10
4
12
2
SCB10-1000kVA 10/0.4kV(1台)
SCB10-2000kVA 10/0.4kV(1台)
A14
18
12
3
SCB10-2000kVA 10/0.4kV(1台)
SCB10-2500kVA 10/0.4kV(2台)
为此,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星星科技(莆田)有限公司开户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账号14×××05账户上的存款27382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星星科技(莆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游县内的设备(详见以下附表,查封价值以20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
附表:
配电室所在楼号
高压柜(面)
低压柜(台)
变压器(台)
变压器型号
A05
4
12
2
SCB10-2500kVA 10/0.4kV(2台)
A07
4
12
2
SCB10-1000kVA 10/0.4kV(1台)
SCB10-2000kVA 10/0.4kV(1台)
A10
4
12
2
SCB10-1000kVA 10/0.4kV(1台)SCB10-2000kVA 10/0.4kV(1台)
A14
18
12
3
SCB10-2000kVA 10/0.4kV(1台)
SCB10-2500kVA 10/0.4kV(2台)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星星科技(莆田)有限公司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德粦
人民陪审员 翁淑香
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