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民初37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51号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3011158X。
法定代表人:杨乃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栅泳,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亿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星星科技(莆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仙港工业区瑞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2YLG7A6P。
法定代表人:李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鹏,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景春,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申请人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星星科技(莆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闽0322民初37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星星科技(莆田)有限公司开户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账号1451××××4405账户上的存款27382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星星科技(莆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游县××镇××工业区××路××号××栋××室内的设备(详见以下附表,查封价值以20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
附表:
2021年2月4日,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星星科技(莆田)有限公司开户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账号1451××××4405账户上存款273826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星星科技(莆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游县××镇××工业区××路××号××栋××室内的设备(详见以下附表)的查封。
附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德粦
人民陪审员 黄梅银
人民陪审员 彭素贞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