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4民初113号
原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39027739。
法定代表人: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大云,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水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修水县义宁镇珠江大酒店附属*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063455985W。
法定代表人:袁凤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兵,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受理了原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修水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605元,减半收取18302.5元,由原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治友
人民陪审员 匡俊发
人民陪审员 卢作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