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3889号
原告:忠县宏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灯树社区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99228991A。
法定代表人:牟银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超,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冷水镇八龙村凤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ABRR6N20。
法定代表人:韩豪,总经理。
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名坊雅苑21栋106-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39027739。
法定代表人:黄爱民,总经理。
原告忠县宏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忠县宏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忠县宏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忠县宏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9.24元,减半收取999.62元,由原告忠县宏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吉 辉
书 记 员 胡森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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