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3890号
原告:北碚区浩成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瑞大道18号4幢17-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162GJ4T。
经营者:王秋云,男,1996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冷水镇八龙村凤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ABRR6N20。
法定代表人:韩豪,总经理。
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名坊雅苑21栋106-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39027739。
法定代表人:黄爱民,总经理。
原告北碚区浩成钢管租赁站诉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北碚区浩成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浩成钢管租赁站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浩成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91.18元,减半收取14595.59元,由原告北碚区浩成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高 建
人民陪审员 熊成蓉
人民陪审员 朱永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吉 辉
书 记 员 胡森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