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8060号
原告:重庆昕洲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巴南区鱼洞***50号1幢2**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X9WL7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898号博能中心一期A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390277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昕洲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昕洲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昕洲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昕洲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昕洲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俣
书 记 员 刘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