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5085号之一 原告:上海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支线310号3幢二层217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繁,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 负责人:***。 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名坊雅苑21栋106-1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1,145元,由原告上海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