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02民初1239号之二
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横江镇屋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07904695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扶园路与武陵路交汇太学府小区1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9B5NT8D。
负责人:**。
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名坊雅苑21栋106-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390277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7元,减半收取计5254元,保全费3970元,合计9224元,由原告吉安永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