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6民初27266号之一
原告:重庆鑫合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兵,重庆鑫合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鑫合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鑫合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合联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鑫合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合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5.36元,减半收取862.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鑫合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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