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水县美景创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2财保419号之一
申请人:吉水县美景创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贻华,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80REW4D。住址:吉水县。
被申请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瑶,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71171487J。住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申请人吉水县美景创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水县美景创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俊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文丹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