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财保142号
申请人: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巴**水鸭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567611122。
法定代表人,秦邦其
被申请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西,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南昌城投大厦**会信用代码:91360000571171487J。
法定代表人,罗瑶
申请人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账号:41×××0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账号:36×××1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账号:19×××9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桃苑支行;账号:36×××39)予以冻结(总限额60000000元)。
申请人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4101004049900210000407)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600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账号:41×××0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账号:36×××1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账号:19×××9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桃苑支行;账号:36×××39)予以冻结(总限额6000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4101004049900210000407)。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闫伟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买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