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龙南县千汇建材有限公司、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3民初2998号
原告:龙南县千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市金钩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5K7UA8D。
法定代表人:谢玉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天,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456号南昌城投大厦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71171487J。
法定代表人:郭凯文,联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千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南县千汇建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84元,由原告龙南县千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万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