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02民初4318号
原告:***,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富,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
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71171487J,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456号南昌城投大厦1502室。
法定代表人:罗瑶,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利杰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3X7JT823,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湖滨路东(阳光枫景3期26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灿杰,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利杰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琴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梦 英
书 记 员 钱佳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