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4649号
原告:***,男,196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苏美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WYXR21Q,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环城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姚国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49588,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建小区2幢10402室。
法定代表人:孙三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71171487J,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456号南昌城投大厦1502室。
法定代表人:罗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茅山旅游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BPQD9U,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旅游度假区尚水路1号-218。
法定代表人:陶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美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茅山旅游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3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8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保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吉玉娟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