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271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慧,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456号南昌城投大厦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71171487J。
法定代表人:罗瑶,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吉安市第一中学,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04924404742。
法定代表人:张辉寅,校长。
原告***与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安市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59元,减半收取计10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为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