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执异181号
异议人(第三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456号南昌城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71171487J。
法定代表人:罗瑶,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利多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牛楼村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66465039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利多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佳建设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7)豫0411执112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佳建设公司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2017)豫041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湛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2017)豫0411执112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向异议人和平顶山市兴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异议人工程款400万元。因异议人与***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扣留异议人的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和平顶山市兴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400万元工程款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答辩称,异议人提出与***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湛河治理绿化三标段是***实际绿化、树木是***出资购买,种植树木的农民工都是***雇佣,***是三标段实际施工人。三标段绿化种植的工程款都是由中佳建设公司直接汇入***委托的河南四季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的账户。***是中佳建设公司的实际债权人,对中佳建设公司享有债权。异议人异议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根据异议人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以及执行卷宗中的相关证据材料,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17)豫041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平顶山市利多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40万元及利息62万元共计202万元,2016年12月27日以后的利息以14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平顶山市利多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利多来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
2021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17)豫0411执112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在中佳建设公司、平顶山市兴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予以冻结,限额400万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上述法律文书向中佳建设公司送达后,中佳建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利多来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冻结被执行人***在中佳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债权的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以与被执行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对此提出异议,对于被执行人与异议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存在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本案对被执行人债权进行限额冻结,目的是使其可期待的债权在冻结期间不会继续受偿,并不对异议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在不能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冻结债权的执行行为无需撤销。
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海军
审判员  霍彩玲
审判员  陈永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苏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