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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下统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自动履行可以直接将支付款项转入权利人账户,亦可联系案件主审法官协商履行。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不需缴纳执行费用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强制搬迁费等。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视情节对不自动履行的义务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在国家征信网发布信息,被限制高消费,被公开曝光等,个人信誉受损,在经商办企业、个人就业、金融贷款、出入境、子女上学、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七、八条,《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四、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五、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特此告知。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11民初3903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456号南昌城投大厦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7117148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平顶山市利多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66465039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诉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利多来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朋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东段1号 邮编:46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