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103民监13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原审被告:郭艳珍,女,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原审被告:河南智方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老街东段温州商贸城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郭艳珍、河南智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3)郾民初字第01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文芳
审判员 程梅花
审判员 王会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