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创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93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4日,住重庆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创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二村六号金岗大厦第15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10889R。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1516W。
法定代表人:危接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创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创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创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8.3元,保全费4078.3元,合计95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