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创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20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重庆创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二村6号金岗大厦15层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创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璧人劳仲案字(2017)85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创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300元、迟延履行金等,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申报财产。
2、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作出对被执行人重庆创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惩戒措施并送达被执行人。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创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给付案款50000元(三案),按比例分配金额23800元并支付申请人田贵兵后,被执行人重庆创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无互联网银行、无证券、无船舶等。
本院认为:该案已穷尽强制措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兑现标的23800元,仍有本金31500元、迟延履行金等未能执行兑现。申请人已知晓该案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人发现或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剑
审判员**中
审判员*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