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4月27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执行人:重庆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兴路62号、64号万凯新都会B座18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5662081U。
法定代表人:李航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重庆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利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利劳人仲裁字(2018)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重庆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向申请人**给付229032.00元的义务。因重庆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其法定代表人也未到庭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3124.00元,已发放给申请人。除此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委托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02执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广郊
审判员  李修贵
审判员  殷良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