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079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霞,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真梅,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兴路62号、64号万凯新都会B座18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5662081U。
法定代表人:李航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秋菊,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谊,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伟,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6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