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四行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6406号
原告:重庆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号1幢2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05193814。
法定代表人:胥洪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祥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四行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经开区高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6K0195。
原告重庆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四行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四行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78元,减半收取2689元,由原告重庆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曾维怡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佳音
书 记 员 林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