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合川供电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7民初49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0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0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
被告:重庆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2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05193814。
法定代表人:胥洪江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合川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伟。
原告***与被告***、*远飞、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合川供电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莉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江文静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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