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财保189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号1幢2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05193814。
法定代表人:胥洪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麟、**,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中新城上城5栋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44244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重庆市康德臻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9124610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重庆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康德臻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重庆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追加重庆市康德臻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保全人,要求保全被保全人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康德臻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350,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保全人重庆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重庆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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